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家电安装 家电安装

电子产品法律法规清单_电子产品法律法规清单最新

zmhk 2024-05-31 人已围观

简介电子产品法律法规清单_电子产品法律法规清单最新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讲解一下“电子产品法律法规清单”的工作原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

电子产品法律法规清单_电子产品法律法规清单最新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讲解一下“电子产品法律法规清单”的工作原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1.ROHS、WEEE、REACH 的法律法规?

2.电子产品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3.买电子产品国家有什么三包的规定?

4.非医疗电子产品宣传时应该注意?有什么法律法规需要注意触碰的?

5.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电子产品法律法规清单_电子产品法律法规清单最新

ROHS、WEEE、REACH 的法律法规?

       RoHS是由欧盟立法制bai定的一项强制性du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zhi器设备dao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该标准将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该标准的目的在于消除电机电子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共6项物质,并重点规定了铅的含量不能超过0.1%。其中涉及到的铅主要出处有以下几类。

       欧盟ROHS和WEEE指令的基本内容

       欧盟议会及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2月13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指令》)和《电子电气功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

       《RoHS指令》和《WEEE指令》规定纳入有害物质限制管理和报废回收管理的有十大类102种产品,前七类产品都是我国主要的出口电器产品。包括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信息和通讯设备、消费类产品、照明设备、电气电子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设备(被植入或被感染的产品除外)、监测和控制仪器、自动售卖机。

       RoHS指令限制使用以下六类有害物质

       1 水银(汞) 使用该物质的例子:温控器、传感器、开关和继电器、灯泡

       2 铅 使用该物质的例子:焊料、玻璃、PVC稳定剂

       3 镉 使用该物质的例子:开关、弹簧、连接器、外壳和PCB、触头、电池

       4 铬(六价) 使用该物质的例子:金属附腐蚀涂层

       5 多溴联苯(PBB)使用该物质的例子: 阻燃剂,PCB、连接器、塑料外壳

       6 多溴二苯醚(PBDE) 使用该物质的例子:阻燃剂,PCB、连接器、塑料外壳

       电子设备不做回收注册,最严重的后果是什么?

       电子设备不回收注册最严重的后果并不是被亚马逊封锁list ,而是在商家卖得很好的前提下,被竞争对手盯上,竞争对手购买该商家产品,如果产品上没有印上带斜线的垃圾桶,或者该产品没有在德国注册回收,竞争对手会委托德国律师给亚马逊发信,要求停止销售该公司的产品,并且申请法庭程序,销毁该公司在亚马逊的所有产品。此时商家不仅损失了所有库存,而且需要付律师信的费用和销毁产品的费用,这可能意味着这个公司基本上被赶出德国市场。

       法国WEEE回收体系将于2017年11月15日起正式运作。

       2017年11月15日起,法国WEEE回收体系将正式开始运作。届时,法国消费者可将废弃的电子电器设备,送交经销商或当地回收点进行回收 。

       今年8月12日,法国已将四个由主管机构核准的回收系统正式刊登在官方期刊上,允许他们于11月15日起正式运作。其中,Ecologic,Eco-systems和ERF三家系统将负责不饮食照明光源的其它废弃电子电器的回收,而照明光源则由Recyclum负责回收。

       为了符合法国WEEE法令的要求,电子电器产品扬制造商可以加入上述任何一家回收系统:此外,制造商必须向环境部所属的环境能源管理局(ADEME 办理登记,ADEME于2017年9月1日前正式运作。

电子产品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三包法的具体内容

       在三包法第二十八条中也规定了不实行三包的条款: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产品使用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三)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四)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注意:在购机发票上要注明购机的型号,名称等相关内容,防止出现尽管有发票,但是也不能证明这张发票是自己的购机发票。

       (五)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六)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七)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八)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九)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十)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汽车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本规定所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车产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这种问题使消费者无法正常操纵控制汽车,或者使汽车产品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三十一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修理占用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送修之时起,至交车之时止。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三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第三十三条在损耗件三包有效期内,损耗件出现质量问题,修理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负责更换。

       第三十四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换货条件的,因销售商无同品牌型号整车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无同品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退货,消费者接受更换、退货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第三十五条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合格的汽车产品,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六条按照本规定换货的,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整车证明。

       消费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凭更换整车证明等资料办理变更车辆登记等事宜,同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规定,凭更换整车证明、更换的新车发票及原车车辆购置税原始完税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变更手续。更换整车时,所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

       第三十七条按照本规定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但消费者应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同时,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消费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8号)的有关规定,凭退车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原始完税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第三十八条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对整车更换或退货时,消费者应向销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第三十九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或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而答复意见不符合本规定的,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六章免责规定

       第四十条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汽车产品用于出租、租赁或者其他运营目的的;

       (二)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三)发票或者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与要求三包的整车产品的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不符的。

       第四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够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购车时,以书面形式被告知汽车产品存在瑕疵的部分;

       (二)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部分;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的,因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造成损坏的部分;

       (四)非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部分;

       (五)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部分;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部分。

       第七章追偿与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销售商承担三包责任后,可以依据与制造商、供货商之间订立的书面产品买卖合同或者相关法律规定,依向制造商、供货商追偿。

       制造商或者销售商与修理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因修理商原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承担三包责任后,依照代理修理合同向修理商追偿。

       第四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进口商按本规定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后,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境外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破产、兼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发生争议时,可向消费者组织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申请调解,必要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申请调解。上述机构或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当地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消费者组织应当将受理的投诉信息按规定格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反馈。

       上述机构或组织在受理和调节争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争议双方根据责任承担。

       第四十六条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消费者与修理商因修理汽车产品发生争议,可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受理。

       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发生纠纷,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并被授权的国家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扩展资料:

       三包产品

       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

       随着平板电视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四类新产品的加入,我国共有23种产品纳入“三包"政策范围之内。

       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三包责任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三包

       百度百科——三包政策

买电子产品国家有什么三包的规定?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就是指从快件被签收的那个时间算起,收货人只要不满意就可以选择退货,但前提条件是,如果不是商品质量原因,要在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才可以退货。

一、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怎样的?

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从快件被签收的那个时间算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退货规定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需要明确的是,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大家要注意的前提是不能影响商品的第二次销售,如果自己给商家的产品造成了质量上的缺陷,那么商家也是可以不进行退货处理的。

非医疗电子产品宣传时应该注意?有什么法律法规需要注意触碰的?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三包责任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时间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

       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所谓“三包”。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 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即属此列。

       参考资料?三包 百度百科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是否属于,需要根据其作用、性质等相关进行界定,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

       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五条

       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设计、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技术等改进后重复使用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3 年 第 1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商务部第7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德铭

2013年3月15日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已进入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或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是指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经营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规定,积极为经营者服务,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完善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档案,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统计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相关信息,包括销售产品品名、商标、型号、数量、单价、经销商等内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和综合协调等方式,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通过互联网开展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和销售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好了,今天关于“电子产品法律法规清单”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电子产品法律法规清单”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